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对认定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

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制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订;

属于下级公安机关制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撤销或者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在三十日内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