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五章 审查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审查 第四十四条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有权对下列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本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下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