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规定”、“依据”,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是否与上位阶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是否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