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五章 审查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审查 第四十三条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规定”、“依据”,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是否与上位阶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是否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