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五章 审查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六十条 第五章 审查 第六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允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