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是出于申请人自愿的;

其他不允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