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五章 审查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审查 第三十九条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量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