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五章 审查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审查 第五十五条 被申请人在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同时,应当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名义提出书面答复,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案件的基本情况;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意见; 被申请人的请求。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