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2013年)

发布机关 保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简称“保标委”)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组建,在保险业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非盈利性技术组织,是全国金融标准化技…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对保标委进行领导和管理。保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标委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监会提出符合保险业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保标委设保标委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7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中国保监会推荐。保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保标委可聘请有… 第六条 保标委构成 第七条 保标委成员单位职责 第八条 保标委委员构成、聘任与职责 第九条 保标委秘书处是保标委的常设机构,秘书处工作细则由保标委审查通过,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十条 保标委应派专门联系人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 第十一条 保标委应定期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报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与监督、协调。 第十二条 保标委可根据标准项目需要组建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工作组,确定人员组成,项目工作组人员资格须由主任委员审核同意。项目工作组应参照《保险标准化工作指南》开展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保标委根据保险业标准化建设的需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中国保监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 保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监会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制定自己的工作计划,并协助、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 第十五条 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相关材料附件),由秘书处负责分送保标委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或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工作组… 第十六条 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初审后,组织保标委委员进行审查。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审查方式和审查组长由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保标委秘书处。保标委秘书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 第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有项目下达单位的,报下达该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 第十九条 保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收支情况,批准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和审定经费支出决算报告等。保标委应半年一次以书面报告的方式向… 第二十条 保标委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保标委委员出席方能举办。 第二十一条 保标委发文由主任委员签发;秘书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保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量出为入、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三条 保标委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 第二十四条 保标委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二十五条 保标委的经费应单独核算。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保标委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表经主任委员审签,计划内的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其他应报主任委员审批,并按保标… 第二十六条 保标委委员的各项活动及差旅等费用由委员所在单位承担。除保标委为项目工作组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项目经费支持外,项目工作组成员活动费用由所在相关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保标委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由各会员单位按缴费比例分配。

第六章 保标委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十八条 保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简称中保协,下同)。 第二十九条 保标委财务工作由中保协财务部门代管,在不违反中保协财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保标委工作要求进行财务专项管理,并每年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保标委秘书处因工作需要新增的办公家具和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费用,经保标委主任委员批准在保标委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由中保协人员兼任,保标委给予适当补助。因工作需要,保标委秘书处新聘工作人员的人工费用由保标委支付,劳务费根据工作性质标准参照市场标准制定。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约定或经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保标委章程的修改须经四分之三以上的保标委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根据2005年9月26日颁布的《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由保标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经中国保监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保标委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