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监会提出符合保险业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规划和计划,组织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与标准有关的科研、实施工作的建议。

负责组织制定保险业标准体系,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组织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定期复审已颁布的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修订、补充、确认或废止的意见。

负责组织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协助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监会开展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对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监会提出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提出对ISO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关保险标准文件的意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监会委托办理的与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各项工作。

审议保标委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做出相应的决议;审议、通过保标委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修改保标委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