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2013年) 第三章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保标委设保标委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7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中国保监会推荐。保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保标委可聘请有… 第六条 保标委构成 第七条 保标委成员单位职责 第八条 保标委委员构成、聘任与职责 第九条 保标委秘书处是保标委的常设机构,秘书处工作细则由保标委审查通过,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十条 保标委应派专门联系人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 第十一条 保标委应定期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报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与监督、协调。 第十二条 保标委可根据标准项目需要组建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工作组,确定人员组成,项目工作组人员资格须由主任委员审核同意。项目工作组应参照《保险标准化工作指南》开展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