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保标委委员构成、聘任与职责
保标委委员由保险监管机关代表、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代表,银行、证券业代表,以及有关科研、院校、学术团体、社团组织和其他行业公司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表构成。
保标委委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保标委委员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别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上一届保标委委员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保标委委员组成为止。
保标委应召开全体成员单位大会完成换届工作。
保标委委员以专家和单位代表的双重身份参加保标委,应由在保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或保险业务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协调本单位标准化工作的,并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
保标委委员的名额分配方案由中国保监会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方案确定后,有关单位根据分配方案推荐保标委委员,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聘任。保标委委员可连聘连任。
保标委委员应遵守本章程各项规定,代表委员单位行使权利,履行责任和义务,督促本单位按期缴费。保标委委员在保标委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得保标委的资料和文件,有权对主任委员及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或向中国保监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反映情况。
保标委委员有责任支持和协调所在单位积极承担和参与标准化工作。应以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和处理问题,并能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认真完成标准审核工作及保标委交办的其他任务,并积极推进已颁标准的实施。
保标委委员在参加保标委工作期间应严守纪律、注意保密,未经保标委批准,不得将有关文件、资料交给与保标委工作无关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保护保标委合法权益和研究成果。
保标委委员解聘
保标委委员因退休、离职、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代表本单位履行委员职责的,应由委员单位及时提出委员变更申请,经保标委审核通过后报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备案。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或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保标委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保标委委员者,保标委有权建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免去其保标委委员资格,并提请中国保监会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另行聘任。保标委委员单位享有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推荐保标委委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