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2013年) 第四章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保标委根据保险业标准化建设的需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中国保监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 保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监会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制定自己的工作计划,并协助、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 第十五条 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相关材料附件),由秘书处负责分送保标委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或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工作组… 第十六条 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初审后,组织保标委委员进行审查。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审查方式和审查组长由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保标委秘书处。保标委秘书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 第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有项目下达单位的,报下达该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 第十九条 保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收支情况,批准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和审定经费支出决算报告等。保标委应半年一次以书面报告的方式向… 第二十条 保标委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保标委委员出席方能举办。 第二十一条 保标委发文由主任委员签发;秘书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