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2013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有项目下达单位的,报下达该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报批有关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颁布;行业标准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监会审批颁布,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