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初审后,组织保标委委员进行审查。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审查方式和审查组长由主任委员确定。
秘书处一般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投票前二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相关材料附件)提交审查人员。审查原则上应采取协商一致方式。如需表决,必须获得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会审情况需有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并由审查组长签字,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