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保标委发文由主任委员签发;秘书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

凡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的人选,由秘书处提出推荐人选名单,主任委员或经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后报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