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保险中介市场行政许可和备案行为,明确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的条件和程序,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保险中介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保险中介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第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照宏观审慎原则,结合辖区内保险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 第二章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一节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 第九条 申请人应确定定位清晰、科学、合理、可行的商业模式。依托专门技术、领域、行业开展业务的,业务发展模式及配套管理制度流程应体现特色与专业性。 第十条 申请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相关政策要求,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根据公司的性质、规模,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组织机构,并应在章程中明确其职责、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具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要求的业务和财务管理系统及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确保业务和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掌握及信息安全。业务…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前应选择一家符合银保监会规定要求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存入托管账户。托管协议应明确托管期限、托管金额、托管资金用途等内…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 第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谈话、询问、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和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状况、诚信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按规定接受风险测试。风险测试应综合考虑和全面了解机构、股东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历史经营状况,判断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和业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第二节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一条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申请后,可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办理流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节 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会应当采取谈话、询问、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状况、诚信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 第三十条 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一节 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应确定定位清晰、科学、合理、可行的商业模式。依托专门技术、领域、行业开展业务的,业务发展模式及配套管理制度流程应体现特色与专业性。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相关政策要求,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应根据公司的性质、规模,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组织机构,并在章程中明确其职责、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具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要求的业务和财务管理系统及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确保业务和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掌握及信息安全,业务…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前应选择一家符合银保监会规定要求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存入托管账户。托管协议应明确托管期限、托管金额、托管资金用途等内… 第四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四十一条 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谈话、询问、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状况、诚信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应按规定接受风险测试。风险测试应综合考虑和全面了解机构、股东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历史经营状况,判断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和业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第二节 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四十八条 银保监会应当采取谈话、询问、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状况、诚信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 第四十九条 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条 银保监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依法备案。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出资资金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法人股东或合伙人应财务状况良好,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股东或合伙人有下列任一情形的,申请人不得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五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前应选择一家符合银保监会规定要求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营运资金由基本户存入托管账户。托管协议应明确托管期限、托管金额、托管资金用…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应确定定位清晰、科学、合理、可行的商业模式。依托专门技术、领域、行业开展业务的,业务发展模式及配套管理制度流程应体现特色与专业性。 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相关政策要求,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 第六十条 申请人应具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要求的业务和财务管理系统,实现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确保业务和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掌握及信息安全。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第六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谈话、函询、现场查验等方式了解、审查股东或者合伙人的经营记录、经营动机,以及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十四条 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第六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银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同时按规定提交纸质及电子备案材料。 第六十六条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银保监会网站上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完成备案。保险公估机构在备案公告之后可下载《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 第六十七条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备案流程及材料参照新设机构,变更期间按照转前形式开展业务… 第五章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需经任职资格许可,包括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不得有下列任一情形: 第七十一条 拟任人应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申请材料 第七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拟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拟任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十三条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程序和形式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拟任人的学历证明材料,需提供教育部学信网查询结果或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认证报告;党校学历,需提供毕业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国(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 第七十五条 拟任人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需提供曾任职的机构出具的加盖公司公章的证明文件或与曾任职的机构存在与其劳动形式相关的经济收入关系的证明文件。 第七十六条 拟任人合规声明和承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最近2年内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最近5年内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有无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声明;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七十七条 银保监局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综合考察其合规意识、风险偏好、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七十八条 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在收到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复后及时作出任命决定,超过2个月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八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其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 第八十一条 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拟任人在同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内部调动职务或改任(兼任)职务的,无需重新核准任职资格,应当自作出调任、改任、兼任决定之日起…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申请办理本办法规定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等事项的,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八十三条 申请人应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要求,如实、完整提交申请材料。本办法规定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银保监会制定。 第八十四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以上”均含本数及本级。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