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二节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第二节 第三章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二节 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四十八条 银保监会应当采取谈话、询问、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状况、诚信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 第四十九条 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条 银保监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