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保险中介集团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表》;

《保险中介集团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及企业集团章程复印件;

可行性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公司章程、业务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筹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团内各公司的股权整合方案、股权结构、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员工及债权处置方案等;

创立大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设立集团公司或者更名的决议;

《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股份认购协议等,投资人是机构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其他背景资料以及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集团重要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注册资本金实缴情况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