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注册资本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公司治理完善到位,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至少有1家子公司为保险经纪机构;

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等字样;

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