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一节 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四十五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一节 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四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