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不受此项限制;

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合伙人有尚未清偿完的合伙企业债务;

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估人应当与其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保险公估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2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