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第四章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依法备案。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出资资金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法人股东或合伙人应财务状况良好,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股东或合伙人有下列任一情形的,申请人不得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五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前应选择一家符合银保监会规定要求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营运资金由基本户存入托管账户。托管协议应明确托管期限、托管金额、托管资金用…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应确定定位清晰、科学、合理、可行的商业模式。依托专门技术、领域、行业开展业务的,业务发展模式及配套管理制度流程应体现特色与专业性。 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相关政策要求,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 第六十条 申请人应具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要求的业务和财务管理系统,实现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确保业务和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掌握及信息安全。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第六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谈话、函询、现场查验等方式了解、审查股东或者合伙人的经营记录、经营动机,以及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十四条 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第六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银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同时按规定提交纸质及电子备案材料。 第六十六条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银保监会网站上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完成备案。保险公估机构在备案公告之后可下载《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 第六十七条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备案流程及材料参照新设机构,变更期间按照转前形式开展业务…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