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银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同时按规定提交纸质及电子备案材料。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通过银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同时按规定提交纸质及电子备案材料。

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依法备案。

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及合伙制保险公估机构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接收备案材料并初审,由银保监会依法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