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保险公估机构备案表复印件;

关于设立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内部决议;

新设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公估机构及分支机构最近2年内接受银行保险监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及缴纳罚款证明复印件;

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及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说明等;

《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况说明,应按照下列字段对最近2年内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进行梳理:机构名称、所在省份、成立时间、是否退出市场、退出市场时间;

新设分支机构职场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权属文件复印件及职场照片;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