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一节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十五条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一节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十五条 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 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