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第五章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 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需经任职资格许可,包括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不得有下列任一情形: 第七十一条 拟任人应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申请材料 第七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拟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拟任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十三条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程序和形式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拟任人的学历证明材料,需提供教育部学信网查询结果或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认证报告;党校学历,需提供毕业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国(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 第七十五条 拟任人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需提供曾任职的机构出具的加盖公司公章的证明文件或与曾任职的机构存在与其劳动形式相关的经济收入关系的证明文件。 第七十六条 拟任人合规声明和承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最近2年内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最近5年内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有无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声明;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七十七条 银保监局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综合考察其合规意识、风险偏好、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七十八条 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在收到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复后及时作出任命决定,超过2个月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八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其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 第八十一条 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拟任人在同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内部调动职务或改任(兼任)职务的,无需重新核准任职资格,应当自作出调任、改任、兼任决定之日起…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