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近两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说明(机构成立不满两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情况说明);

合作保险公司情况说明;

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保险代理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如承保出单、佣金结算、客户服务等;

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情况的说明;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