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二节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第二节 第二章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二节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一条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申请后,可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办理流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