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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申请办理本办法规定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等事项的,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八十三条 申请人应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要求,如实、完整提交申请材料。本办法规定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银保监会制定。 第八十四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以上”均含本数及本级。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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