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三节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第三节 第二章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三节 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会应当采取谈话、询问、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状况、诚信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 第三十条 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