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发布机关 政務院
效力 已失效
(政務院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七十三次政務會議通過一九五一年二月廿六日公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僱傭勞動者的健.康,滅輕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難,特依據目前經濟條件,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勞動保險金的徵集與保管

第七條 本條例所規定之勞動保儉的各項費用,全部由實行勞動保險的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担,其中一部分由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繳納勞動… 第八條 凡根據本條例實行勞動保險的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須按月繳納相當於各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三,作爲勞動保險金。此項勞動保險金,不得在工人與職員工資內… 第九條 劳動保險金的徵集與保管方法如下: 第十條 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逾期未繳或欠繳勞動保險金時,須每日增繳滞納金,其數額爲未繳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尙未繳納,對於國營,公私合營或合作社經營的企業,由工會基… 第十一條 劳動保險金的保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委託中國人民銀行代理之。

第三章 各項勞動保險待遇的規定

第十二條 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 第十三條 疾病、非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第十五條 養老待遇的規定: 第十六條 生育待遇的規定 第十七條 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規定: 第十八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未加入工會者,除因工負傷、殘廢、死亡待遇,生育假期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待遇,均得按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外,其他各項,如… 第十九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領取各種撫䘏費,補助費與救濟費時,只能領取最高額的一種,不得同時領取兩種。

第四章 享受優異勞動保險待遇的規定

第二十條 凡對本企業有特殊貢献的勞動模範,及轉入本企業工作的戰鬥英雄,經工會基層委員會提出,並經各省、市工會組織或産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批准,得享受下列較優異的勞動保險待遇…

第五章 勞動保險金的支配

甲、 勞動保險總基金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用以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 乙、 勞動保險基金由工會基層委員會用以支付各項撫䘏費、補助費與救濟費,每月結算一次,其餘額全部轉入省、市工會組織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戶內,作爲勞動保險調劑金(以下簡稱… 丙、 調劑金由省、市工會組織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用於對所場各工會基層委員會勞動保險基金不足開支時的補助或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之用。各産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得授權地方機構,…

第六章 勞動保險事業的執行與監督

甲、 各省、市工會組嫩向當地人民政捋勞動钉政機關及大行政 區工會組織報吿。 乙、 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向中華全國總工會及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報吿。 第三十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爲全國勞動保險事業的最高領導機關,統籌全國勞動保險事業的進行,督導所屬各地方工會組織,各產業工會組織有關勞動保險事業的執行;審核並彙編勞動保險基金…

第七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