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乙、

乙、 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向中華全國總工會及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報吿。

第廿九條 各大行政區工會組織對所屬各省、市工會組織及其區域內產業工會組織的勞動保險工作,負指導督促之責,審核省、市工會組織勞動保險基金及調劑金的收支月報表、預算、决算、業務計劃書及業務報吿書,並每三個月編造勞動保險基金收支報吿,每年編造預算、决算、業務計劃書及業務報吿書,報吿所在地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勞動部、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及中華全國總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