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爲全國勞動保險事業的最高領導機關,統籌全國勞動保險事業的進行,督導所屬各地方工會組織,各產業工會組織有關勞動保險事業的執行;審核並彙編勞動保險基金及總基金的收支報吿表,每年編造勞動保險金的預算、决算,業務計劃書及業務報吿書,並送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財政部備査。

第卅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應監督勞動保險金的繳納,檢査勞動保險業務的執行,並處理有關勞動保險事件的申訴。

第卅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爲全國勞動保險業務的最高監督機關,貫澈勞動保險條例的實施,檢查全國勞動保險業務的執行,其檢査制度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