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三條 本條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改時同。

第卅四條 本條例自一九五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自一九五一年五月一日起支付工人、職員根據本條例應享有的勞動保險費。凡赧據本條例實行勞動保險的各企業,其原有的勞動保險辦法,從一九五一年五月一日起廢止。但如該企業工人、職員認爲原有辦法規定的各項待遇總額超過本條例,不願改變時,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應會同工會基層委員會向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申請,經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批准後,得維持原有辦法,暫緩、實行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