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六條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內的企業,因經濟特殊困難,不易維持,或尙未正式開工營業者,經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與工會基層委員會雙方協商同意,並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批准後,可暫緩實行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