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十條

第十條 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逾期未繳或欠繳勞動保險金時,須每日增繳滞納金,其數額爲未繳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尙未繳納,對於國營,公私合營或合作社經營的企業,由工會基層委員會通知當地國家銀行從其經費中扣繳,對於私營企業,由工會基層委員會報吿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對該企業資方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