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養老待遇的規定:
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六十歲,一般工齡已滿二十五年,本企業工齡已滿十年者,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付給養老補助費,其數額爲本人工資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六十,至死亡時止。如因該企業工作的需要,商得本人同意,留其繼續工作時,除應得工資外,毎月付給在職養老補助費,其數額爲本人工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五十歲,一般工齡滿二十年,本企業工齡已滿十年者,得享受甲欵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
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或華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塲所工作者,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五十五歲,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四十五歲,均得享受甲欵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但計算其一般工齡及本企業工齡時,每在此種塲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
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學、兵工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者,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五十五歲,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四十五歲,均得享受甲欵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但計算其一般工齢及本企業工齢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