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爲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依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䘏費,其數額爲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爲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爲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爲死者本人工資三個月至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欵規定的待遇付給喪葬補助費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工人與職員退職養老後死亡時,及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爲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
工人與職員供行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週歲以上者 ,其數額爲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一週歲至十週歲者爲平均工資一個月的四分之一,不滿一週歲者不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