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疾病、非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

工人與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醫治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 必須住院者,得住院醫治。其治療費、住院費及普通藥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担;貴重藥費、就醫路費及住院時的膳費由本人自理。

工人與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 停止工作醫療時,其醫療期間連續在三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每月發給其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連續醫療期間在三個月以上時,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數額爲本人工資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至能工作或確况爲殘廢,或死亡時止。但連續停工醫療期間以六個月爲限,超過六個月者按內欵殘廢退職待遇辦理。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而退職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非因工殘廢救濟費,其數額爲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如有其他經濟來源可以維持生活,此項非因工殘廢救濟費不予發給。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糸親屬疾病時,得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免費診治,普通藥費減半,貴重藥費、需醫路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及其他一切費用,均由本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