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生育待遇的規定
女工人與女職員生育,產前產後共給假五十六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工人與女職員小產,懐孕在三個月以內者,給假十五日;在三個月以上不滿七個月者,給假三十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產假期滿(不論正産或小產)仍不能工作,經醫生證明後,均應按第十三條疾病待遇規定處理之。
女工人與女職員或男工人與男職員的配偶生育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生育補助費,其數額爲五尺紅市布,按當地零售價付給之。
女工人與女職員生育,產前產後共給假五十六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工人與女職員小產,懐孕在三個月以內者,給假十五日;在三個月以上不滿七個月者,給假三十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產假期滿(不論正産或小產)仍不能工作,經醫生證明後,均應按第十三條疾病待遇規定處理之。
女工人與女職員或男工人與男職員的配偶生育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生育補助費,其數額爲五尺紅市布,按當地零售價付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