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乙、

乙、 勞動保險基金由工會基層委員會用以支付各項撫䘏費、補助費與救濟費,每月結算一次,其餘額全部轉入省、市工會組織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戶內,作爲勞動保險調劑金(以下簡稱調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