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規定: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均有享受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權利。詳細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之。
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統籌舉辦,但得委託各地方工會組織、各產業工會祖織辦理,其項目如下:
療養所,
殘廢院,
養老院,
孤兒保育院,
修養所,
其他。
詳細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另定之。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均有享受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權利。詳細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之。
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統籌舉辦,但得委託各地方工會組織、各產業工會祖織辦理,其項目如下:
療養所,
殘廢院,
養老院,
孤兒保育院,
修養所,
其他。
詳細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