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規定: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均有享受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權利。詳細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之。

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統籌舉辦,但得委託各地方工會組織、各產業工會祖織辦理,其項目如下:

療養所,

殘廢院,

養老院,

孤兒保育院,

修養所,

其他。

詳細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