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三章 各項勞動保險待遇的規定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十八條 第三章 各項勞動保險待遇的規定 第十八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未加入工會者,除因工負傷、殘廢、死亡待遇,生育假期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待遇,均得按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外,其他各項,如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工資與救濟費,非因工殘廢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養老補助費及生育補助費等,只连領取規定額的半數。 第十七條 目录 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