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凡對本企業有特殊貢献的勞動模範,及轉入本企業工作的戰鬥英雄,經工會基層委員會提出,並經各省、市工會組織或産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批准,得享受下列較優異的勞動保險待遇:

疾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全部醫藥費、住院繕費,槪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担。

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前三個月工資照發。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及非因工殘廢救濟費,一律付給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因工殘廢撫䘏費爲本人工資百分之一百。因工殘廢補助費爲殘廢前本人工資與殘廢後現領工資的差額。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撫䘏費爲本人工資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退職養老補助費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在職養老補助費爲本人工資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有享受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優先權。

第廿一條 殘廢軍人轉入本企業工作者,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不計本企業工齡長短,前三個月工資照發,三個月以後,仍按第十三條乙欵規定辦理。第五章勞動保險金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