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五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勞動保險金的支配 第廿二條 勞動保險金的支配辨法如下: 甲、 勞動保險總基金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用以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 乙、 勞動保險基金由工會基層委員會用以支付各項撫䘏費、補助費與救濟費,每月結算一次,其餘額全部轉入省、市工會組織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戶內,作爲勞動保險調劑金(以下簡稱… 丙、 調劑金由省、市工會組織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用於對所場各工會基層委員會勞動保險基金不足開支時的補助或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之用。各産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得授權地方機構,… 第二十條 目录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