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勞動保險事業的執行與監督

第廿六條 各工會基層委員會,爲執行勞動保險業務的基層單位,其主要工作爲:

督促勞動保險金的繳納;决定勞動保險基金的支付;監督本條例所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的各項費用的開支;推動該企業改進醫療所或醫院的工作;執行一切有關勞動保險的實際義務;每月編造勞動保險基金月報表;每年編造預算、决算、業務計劃書及業務報告書,報告省、市工會組織,和産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及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並向工會全體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報吿工作。

第廿七條各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經費審查,應按月審核勞動保險基金收支賬目及本條例所規定的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的各項費用,並公佈之。第廿八條 各省、市工會組織,各産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或地區委員會或地區委員會對所屬各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勞動保險業務,負指導督促之責,審核勞動保險基金的收支月報表、預算、決算及勞動保險基金的收支有無錯誤,接受工人與職員有關勞動保險事件的申訴,每月編造勞動保險基金及調劑金的收支月報表,每年編造預算、决算、業務計劃書及業務報吿書,並依下列程序報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