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二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勞動保險金的徵集與保管 第七條 本條例所規定之勞動保儉的各項費用,全部由實行勞動保險的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担,其中一部分由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繳納勞動… 第八條 凡根據本條例實行勞動保險的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須按月繳納相當於各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三,作爲勞動保險金。此項勞動保險金,不得在工人與職員工資內… 第九條 劳動保險金的徵集與保管方法如下: 第十條 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逾期未繳或欠繳勞動保險金時,須每日增繳滞納金,其數額爲未繳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尙未繳納,對於國營,公私合營或合作社經營的企業,由工會基… 第十一條 劳動保險金的保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委託中國人民銀行代理之。 第一條 目录 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