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條例的實施,採取重點試行辦法,俟實行有成績,取得經驗後,再行推廣。其適用範圍,目前暫定爲下列各企業:

僱用工人與職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國營、公私合營、私營及合作社經營的工廠、礦場及其附屬單位與業務管理機關。

鐵路、航運、郵電的各企業單位及附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