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一條

第一條 為了保護僱傭勞動者的健.康,滅輕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難,特依據目前經濟條件,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的實施,採取重點試行辦法,俟實行有成績,取得經驗後,再行推廣。其適用範圍,目前暫定爲下列各企業:

僱用工人與職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國營、公私合營、私營及合作社經營的工廠、礦場及其附屬單位與業務管理機關。

鐵路、航運、郵電的各企業單位及附屬單位。

不屬於第二條甲乙兩欵範圍的企業及季節性的企業,有關勞動保險事宜,得由各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與工會基層委員會雙方根據本條例原則及本企業實際情況協商,訂立集體合同規定之。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包括學徒)不分民族、年齢、性別和國籍,均適用本條例,但被刹奪政治權利者除外。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各企業内工作的臨時工、季節工與試用人員的勞動保險待遇,在本條例實施細則中另行規定之。

本條例適用範圍內的企業,因經濟特殊困難,不易維持,或尙未正式開工營業者,經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與工會基層委員會雙方協商同意,並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批准後,可暫緩實行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