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二章 勞動保險金的徵集與保管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八條 第二章 勞動保險金的徵集與保管 第八條 凡根據本條例實行勞動保險的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須按月繳納相當於各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三,作爲勞動保險金。此項勞動保險金,不得在工人與職員工資內扣除,幷不得向工人與職員另行徴收。 第七條 目录 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