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三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各項勞動保險待遇的規定 第十二條 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 第十三條 疾病、非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第十五條 養老待遇的規定: 第十六條 生育待遇的規定 第十七條 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規定: 第十八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未加入工會者,除因工負傷、殘廢、死亡待遇,生育假期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待遇,均得按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外,其他各項,如… 第十九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領取各種撫䘏費,補助費與救濟費時,只能領取最高額的一種,不得同時領取兩種。 第十一條 目录 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