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第九十条 已设立但未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应… 第九十一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 第二节 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发行次级债券 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九十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申请发行次级债券,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九十四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九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节 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 第九十六条 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利用掌上电脑等个人数据辅助设备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应经审批。 第九十七条 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九十八条 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十七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十九条 增加或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 第一百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节 发行银行卡 第一百零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发行银行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零二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发行银行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节 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第一百零三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零四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由中国证监会受理,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审查并决定。 第七节 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第一百零五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零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节 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第一百零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节 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第一百零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已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增加业务品种,须经银监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节 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节 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节 开办个人理财业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经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个人理财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个人理财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节 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 第一百二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和品种的,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一节